2、桩,及桩法法则。
“桩”及“桩法”,它揭示了武术较技的基本形式。是老子“阴阳变化”、“攻守、进退合一”观决定的。
什么是“桩”?给“桩”下一个定义就是:桩是武术的基本单位,是用于武术单打独斗的基本的、外在的形式,是基于阴阳、虚实之变化的能够发出招式并用以较技的戴体。
“桩”,包含了身、眼、手法,包含了内力、外力,包含了外形、心理,包含了阴阳、虚实、变化等等。所以“桩”是武术的各种要素的集合体,是武术的形体表现。
从哲学意义上来看,桩是中国古代哲学“阴阳”、“变化”观在武术形体上的表现,即是说,若果“阴阳”、“变化”是其内在本质的话,那么,桩就是其外在形式。
而“桩法”又是什么呢?就是桩的法则、特点。就含机桩来说,一般它有以下几个显著的特点:
第一、“桩”通阴阳之变。
桩的阴阳、变化是通过人体动作表现出来。就人体而言,是阴阳、虚实将“人体”及“肢体”作了划分的结果。
身法、步法、手法皆要遵循阴阳、虚实之变的道理,并按照阴阳、虚实变化的法则进行变化,并做到协调一致,运动自如。这样,其桩的变化就表现出阴阳、虚实之变化了。
第二、“桩”六合相随
桩,在形体上,要讲究身法的协调自然,进而讲究意、气、力的贯通一气。因此在桩的要求方面,要做到六合:眼与心合、神与形合、意与气合、气与力合、腰与胯合、手与脚合。要做到眼观六路,耳听八方;做到阴阳有致,变化迎敌;做到形神合一,运动自如;做到气意相随,呼吸平稳;做到以气催力,力从根起;做到步进身拥,上下一体。以此表现出来的桩,就必然既具灵活性又具威慑力。
第三、“桩”变化神速且变化无穷
老子说:“无极生太极,太极变两仪,两仪变四相,四相变八卦,八八六十四卦,其中通阴阳”这种变化,就是老子对桩法变化规则的一个准确的表述。
在老子看来,在武术散打中,当在没有对手的时候,则处于“无极”,即“无”的境界;而一旦有了对手,则处于“太极”,即“有”的境界;由“有”,而使“心”(大脑)、“眼”这“两仪”动起来;因两仪动起来,进而又使两手、两脚这“四相”动起来;因两手分阴阳,两脚分阴阳,按其四肢阴阳组合的不同,便能生成八种组合形式,这就是
“八卦”;这“八卦”有前后之分,故有一十六;这一十六又有上下之分,故有三十二;以后再变,则就是八个卦象与桩式八门的组合,即是八个卦象与八门的乘积,构成了六十四个卦象;最后,如果人的站位,即各种方位的不同,那么则会派生出无穷尽的卦象。
老子这种桩法变化观遵循二进位制的法则进行的。桩的这种快速多变,已将打“直线”扩展到了打“三维空间”。
第四、“桩”遍布陷阱
桩,它遍布陷阱,暗藏杀机。因为桩在阴阳、虚实布局的情况下,可以设置陷阱。表现为,明里可以做到丢盔亮甲,攻守脱节,破绽百出,而暗中却把握平衡,调兵遣将,守虚攻实,这就布下了陷阱。一旦布下陷阱后,便可诱敌深入,伺机破敌。故桩多以“败桩”、“诱桩”为诱饵。拳谚曰:技击之妙在于诱,若能善诱,敌人束手。
败桩、诱桩是相对于正常的含机桩而言的。即是说,它是正常桩式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。
由于“败桩”、“诱桩”的实际存在,这又使得桩法有了更深的一层意义。
因为任何“败桩”、“诱桩”都通阴阳、虚实变化之理,而且都会加倍注意对自身的“虚”,特别是对“裆”的保护。故从这一点来看,“败桩”、“诱桩”与正常桩式相反相成,打同一理。故从这个意义上看,就对桩法又有了一个更深的理解,这就是:在武术散打中,凡是有意识的、能够自觉做到保护好自身的“虚”,特别是“裆”的,做到攻实守虚的任何人体形式,都可以视之为“桩”。而于临场武术打斗,都可以视之为“打桩”。
第五、“桩”和“桩法”的不同和差异决定了武术流派的分野
桩法及步法、身法的不同和差异导致了中国武术流派的分野。大体分为南派桩、北派桩和物理桩。
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崇尚天人合一的国度。因此,中华武术各流派认为人与自然休戚相关,人可以从自然之中吸取精华并用以人的自身的修养而合符“天道”,并使之不朽和永恒。这是各武术门派的共识。但是,在如何认识“天道自然”等问题上又各有看法不同。正是由于这些各种各样的认识和看法,导致了各种武学观点不尽相同,并从桩法及步法、身法中表现出来。
所以,老子创造的“桩”和“桩法”,决定了它在中华武术散打中的显赫地位。它表明:有桩或无桩,打桩或不打桩,这乃是真懂或是假懂中华武术散打的分水岭。同时,它表明,武术“套路”和武术“桩法”根本就不能同日而语。